1.對駕駛員的要求
一、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有效居住證;
二、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;
三、無交通肇事犯罪、危險駕駛犯罪記錄,無吸毒記錄,無飲酒后駕駛記錄,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;
四、無暴力犯罪記錄;
五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2.對車輛的要求
一、本市號牌車輛,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、
二、7座及以下乘用車,自行駛證載明的車輛初次注冊登記之日 起不超過3年;
三、車輛初次注冊登記時的實際購置價格及車輛購置稅總計不低于12萬元,純電動車續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;
四、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、應急報警裝置;
五、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;
六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。